Su Lan (Mary) Lee (01615)
行動日期:2012年2月27日
行動說明
2011年5月27日,卑詩省中醫針灸管理局為回應一名公眾人士的投訴,根據《醫療專業法》R.S.B.C. 1996, c. 183第33條展開調查。經調查後,調查委員會決定根據本法33(6)(c) 尋求第36條下的同意令,以有關條款確保註冊者不再重複此行為。
行動原因
調查委員會對註冊者以下做法表示擔心:
- 即使註冊者曾於2009年被本局警告不可使用“醫生”頭銜,但仍繼續使用;
- 未能在其診所顯眼處清晰展示收費標準;
- 未能保存完整的臨床記錄,包括中醫診斷(包括舌診和脈診)、完整病史(包括用藥)、知情同意文件記錄,以及就診進展筆記詳情;
- 在處置醫用廢棄物及放血後對杯子進行消毒時未能遵守“清潔針具技巧”手冊規定;
- 未能在治療過程中確保病人舒適;
- 在“骶髂關節調整”和“斷水”療法方面的能力存疑;
- 未能在開始治療前向病人做出解釋;
- 未能在兩個半小時治療期間監測投訴者的血壓,尤其是考慮到病人這個年齡及曾有短暫腦缺血發作病史;以及
- 未能在提供治療前進行測試,以確定投訴者左手的力量和移動能力。
已採取行動
調查委員會要求、註冊者同意提供承諾並接受:
- 妥善保存病人的臨床記錄;
- 不在執業中使用“醫生”(Doctor)頭銜或其縮略名稱;
- 不在執業中使用放血療法;
- 為其未能妥善保存臨床記錄而構成的專業失當接受一項懲戒;
- 為其在執業中繼續使用“醫生”(Doctor)頭銜接受一項懲戒;
- 從本同意令生效日期起暂停執業資格30天;
- 從本同意令生效日期起30天內償還投訴者$365.00治療費;
- 從本同意令生效日期起30天內支付$1,000.00罰款;
- 從本同意令生效日期起六個月內修讀關於專業責任及保存臨床記錄的課程;
- 自費配合監察員在未來兩年內隨時抽查,以檢視註冊者的臨床及收費記錄;
- 若監察員在抽查中發現仍有不足,將按調查委員會指示做出補救工作和/或接受培訓;以及
- 支付根據收費標準計算出來的本局調查費$1,081.82。